财产还没分割不能离婚?深圳可先判离婚再裁决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7-25 10:58:31

  记者昨日从福田法院获悉,该院建立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分别裁判模式:法院先行就离婚、子女抚养进行裁判,夫妻财产部分可待查明事实后另行裁判。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深圳市法院推进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对于出现家庭暴力等重大危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婚姻关系解除及过错赔偿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夫妻财产部分可待查明事实后另行裁判。这种离婚和夫妻财产分别裁判的规则进一步创新了家事审判方式,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如果离婚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家庭暴力,但由于夫妻财产比较复杂,难以在较短时间审结,法院也可以使用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分别裁判的模式。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现在社会中,人们都将子女视为珍宝,尤其是男女双方仅生育一名子女的情况下,一旦离婚,未成年子女就成了双方争夺的对象。有些父母为争取抚养权甚至采取极端方式单方将未成年子女“抢走”,使未成年子女处于长期脱离父母合法监护的环境下。离婚纠纷中还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审理周期较长,若待夫妻财产问题查明后再判,使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长期“悬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为消解家事审判中的这一痛点,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运作机制改革,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福田法院试行扩展离婚、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且因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就离婚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先行判决,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另行裁判。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我是分割线)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说到财产分割的问题,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在深圳有起这样的案件,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一男子死亡留下一套房产引纠纷, 究竟该咋分配?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丈夫姜某乙突然离世,留有一套取得所有权时间不明的财产,前妻于某、女儿姜某甲和现任妻子杨某、儿子姜某法庭针锋相对,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5月16日,记者从盐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产由两被告杨某、姜某所有,原告姜某甲应继承的房产15%份额由被告杨某受让,则杨某最后获得85%的份额,并按房产评估价值折算后向原告支付15%的补偿价款。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男子死亡留下一套房产引纷争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原告姜某甲诉称,其系被继承人姜某乙与第三人于某的女儿,2013年姜某乙死亡,遗留有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全额继承该房产。但现在房产确由两被告即现任妻子杨某与儿子姜某所侵占,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由原告继承。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第三人于某诉称,其与姜某乙于1982年登记结婚,后于2001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吉林的财产归第三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至本案原告起诉时第三人才发现自己与姜某乙尚有未分割的财产(即涉案房产)。姜某乙刻意隐瞒其拥有的房产,致使该房产尚未分割。第三人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请法庭判令第三人取得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被告杨某及姜某辩称,2001年姜某乙与第三人离婚,此后姜某乙与杨某缔结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涉案房产于2001年底由姜某乙获得,属于姜某乙与被告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两被告可以分得该房产约83.33%以上的份额;且杨某对姜某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共同生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约83.33%的份额基础上多分。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涉案房产属被继承人和现任妻子共同财产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属于被继承人姜某乙与被告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被继承人姜某乙与前妻第三人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姜某乙取得涉案房子是由于单位房改,法院于2001年12月裁定在姜某乙支付房屋对价后由某贸易公司将房产转让给姜某乙,故该房产属姜某乙与于某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并非姜某乙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于某不享有权利。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涉案房产属被继承人姜某乙与被告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首先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权利,并对姜某乙所有的50%的部分仍享有继承权。姜某乙所有的50%的权利由原告姜某甲、被告杨某及姜某共同继承。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法院认为,杨某与姜某乙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适当予以多分,则杨某、姜某及姜某甲分别继承姜某乙的份额中40%、30%、30%的比例。因被告杨某对涉案房产原有50%的权利,故姜某甲、杨某与姜某对涉案房产的份额分别为70%、15%、15%。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综合考虑上述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现状以及原、被告居住生活现状,为方便当事人生产和生活需要,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两被告所有,原告应继承的房产15%份额由被告杨某受让,则杨某最后获得85%的份额,并按房产评估价值折算后向原告支付15%的补偿价款。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争议焦点]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一、谁是涉案房产的合法继承人?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姜某乙与于某离婚后取得,姜某乙父母离世,因此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被告杨某、姜某及原告姜某甲,于某对该房产没有继承权。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二、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法院根据涉案房产使用现状,判令被告杨某受让原告的继承份额,并向原告按照房屋现有价值支付15%的补偿金,完全符合上述遗产处理原则。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法官说法]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盐田法院黄晶晶法官认为,亲属身故后,因未留遗嘱导致的法定继承权纠纷十分常见。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对于自己经法院判决获得的遗产份额感到十分诧异,认为与他们传统观念中的遗产分割方式不一致,这是因为很多人对于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份额并不了解。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对夫妻共有财产仅有50%的份额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其次,对这50%的遗产份额,配偶、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比如说,小明是独生子,某天父亲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其母亲、爷爷、奶奶都还健在,那么小明对于父亲的遗产,其实只有33.33%的继承份额(小明三分之一,母亲三分之一,爷爷奶奶三分之一),也就是父母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除此之外,还应了解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具有同等的继承地位。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并兼顾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份额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案就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对被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予以调整的成功范例。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在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之下,各继承人之间应尽量就遗产继承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避免亲人身故后彼此带来更大的伤害。g0S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